- .普通傷害、疾病給付:
給付標準 | 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(包括當月)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,自不能工作之「第4日」起發給,以6個月為限。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1年者,增加給付6個月,連前6個月,共為1年。 |
申請應備證件 | 傷病診斷書、印章、會員證、存摺帳號影印本。 |
.職業傷害給付 :
給付標準 | 按被保險人遭受職業傷害之當月起(包括當月)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前2個月按月投保薪資平均100%發給,第3個月起按70%發給,自不能工作之「第4日」起發給,如經1年尚未痊癒者,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,但以1年為限,連前1年,共為2年。 111年5月1日起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實施後修正 |
申請應備證件 | 傷病診斷書、雇主工作證明、印章、會員證、存摺帳號影印本。如為交通事故,須再填具上下班途中事故陳述書及檢附駕照正反面影本) |
.家屬死亡給付→(喪葬津貼):
給付標準 | 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(含)起前6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,依下列標準發給: |
申請應備證件 | 死亡證明書(正本)、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、被保險人之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影本或戶籍謄本擇一、印章、會員證、存摺帳號影印本。 |
.本人死亡給付:
給付標準 | 一、死亡給付項目、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 出殯葬費之人,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(含)起前6個月之,請領喪 葬津貼5個月。 ,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之人,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(含)起前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,薪資請領10個月喪葬津貼。 發與條件及給付標準: 1.年資未滿1年:平均月投保薪資×10個月。 2.年資滿1年未滿2年:平均月投保薪資× 20個月。 3.年資滿2年:平均月投保薪資×30個月。 4.職災致死:平均月投保薪資×40個月。 (三)遺屬年金:保險期間死亡:平均月投保薪資×年資×1.55%。 在97.12.31前有保險年資;則其遺屬【須符合條件】除得請領遺屬年金外,亦得選擇1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,扣除已領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,不受遺屬條件之限制。 |
申請應備證件 | 死亡者:死亡證明書、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、會員證。 請領人:受益人戶籍謄本、殯葬費用支出單據或證明文件、印章、存摺。 |
.老年給付:
給付標準 | (一) 老年年金給付:被保險人年滿60歲,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(按加保 期間最高6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)。 3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)。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|
申請應備證件 | 身分證影印本(正反面)、印章、會員證、存摺帳號影印本。 |
. 生育給付:
給付標準 | 1. 參加保險年資滿280日後分娩者。 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2 個月生育給付,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。 【如於103 年5月30 日以前分娩或早產者,生育給付僅能按30 日發給。】 |
申請應備證件 | 嬰兒出生證明書、印章、會員證、存摺帳號影印本。 |
. 失能給付:
給付標準 | (一)一次請領能給付: ,得一次請領失能給付(按被保險人診斷實際永久失能日之當月起 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)。 所保定之身心障礙,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,得請領失能 年金給付(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)。 2. 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,同時有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2之配 偶或子女時,得申請加發眷屬補助。 |
申請應備證件 | 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、印章、會員證、存摺帳號影印本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