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.普通傷害、疾病給付:

給付標準

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(包括當月)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,自不能工作之「第4日」起發給,以6個月為限。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1年者,增加給付6個月,連前6個月,共為1年。

申請應備證件

傷病診斷書、印章、會員證、存摺帳號影印本。


.職業傷害給付 :

給付標準

按被保險人遭受職業傷害之當月起(包括當月)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前2個月按月投保薪資平均100%發給,第3個月起按70%發給,自不能工作之「第4日」起發給,如經1年尚未痊癒者,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,但以1年為限,連前1年,共為2年。

111年51日起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實施後修正

申請應備證件

傷病診斷書、雇主工作證明、印章、會員證、存摺帳號影印本。如為交通事故,須再填具上下班途中事故陳述書及檢附駕照正反面影本)


.家屬死亡給付→(喪葬津貼):

給付標準

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(含)起前6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,依下列標準發給: 
1.父母或配偶死亡時,發給3個月。
2. 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,發給2.5個月。
3.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,發給1.5個月。

申請應備證件

死亡證明書(正本)、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、被保險人之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影本或戶籍謄本擇一、印章、會員證、存摺帳號影印本。


.本人死亡給付:

給付標準

一、死亡給付項目、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
(一)喪葬津貼:
   1.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死亡時,由支

    出殯葬費之人,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(含)起前6個月之,請領喪

    葬津貼5個月。
   2. 被保險人死亡,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

    ,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之人,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(含)起前6

   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,薪資請領10個月喪葬津貼。
(二)遺屬津貼:
   

   發與條件及給付標準:

   1.年資未滿1年:平均月投保薪資×10個月。

   2.年資滿1年未滿2年:平均月投保薪資× 20個月。

   3.年資滿2年:平均月投保薪資×30個月。

   4.職災致死:平均月投保薪資×40個月。

(三)遺屬年金:保險期間死亡:平均月投保薪資×年資×1.55%

  在97.12.31前有保險年資;則其遺屬【須符合條件】除得請領遺屬年金外,亦得選擇1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,扣除已領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,不受遺屬條件之限制。

申請應備證件

死亡者:死亡證明書、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、會員證。

請領人:受益人戶籍謄本、殯葬費用支出單據或證明文件、印章、存摺。


.老年給付:

給付標準

(一) 老年年金給付:被保險人年滿60歲,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(按加保

  期間最高6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)。
  1. 減給老年年金:每提前1年退休,依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4%,
   最多給20%
  2. 展延老年年金:每延後1年退休,依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4%,
   最多給20%

(二)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: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(按退休

  3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)。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 
  1. 男性被保險人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,參加保險
   年資合計滿一年退職者。 
  2. 參加年資合計滿15年,年滿55歲退職者。
  3.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。
  4. 參加年資合計滿25年,年滿50歲退職者。

申請應備證件

身分證影印本(正反面)、印章、會員證、存摺帳號影印本。


. 生育給付:

給付標準

1. 參加保險年資滿280日後分娩者。 
2. 參加保險年資滿181日後早產者。按被保險人分娩當月起,

 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2 個月生育給付,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。

【如於103 530 日以前分娩或早產者,生育給付僅能按30 日發給。】    

申請應備證件

嬰兒出生證明書、印章、會員證、存摺帳號影印本。


. 失能給付:

給付標準

(一)一次請領能給付: 
   被保險人如因傷病符合失能給付標準,但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,

   ,得一次請領失能給付(按被保險人診斷實際永久失能日之當月起

   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)。

(二)失能年金給付:
   1. 被保險人如因傷病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

    所保定之身心障礙,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,得請領失能

    年金給付(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)。

   2. 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,同時有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2之配

    偶或子女時,得申請加發眷屬補助。

申請應備證件

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、印章、會員證、存摺帳號影印本。